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433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筠伽服装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35号世贸中心二期三楼3008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JEL2C2M。
经营者:朱芸。
被告:三门银韵服装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沙柳街道沙柳村(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2MA2HJLQ45C。
经营者:朱芸。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筠伽服装商行、三门银韵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