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0号之二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114室。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特,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60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7,8955.00(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610153233.4(发明专利名称:自动液压仰拱栈桥台车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1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该发明专利目前有效,其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9共9项产品相关权利要求,以及并列独立权利要求10共1项方法相关权利要求。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肆向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麻阳县辖区××的张吉怀铁路项目工地销售其制造的自行式液压栈桥产品,并已投入使用,涉及金额巨大,被告还在现场为采购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设备维护。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侵害了原告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针对被告专利侵权行为,原告已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怀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申请,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怀知法处字【2018】8号决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但被告置之不理,反而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抢占原告市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登记地为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6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未经许可向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麻阳县辖区××的张吉怀铁路项目工地销售其制造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8)湘长望证内字第28876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自行式液压栈桥产品目前被使用在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路项目工地上。
综上,因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发明专利权产品的使用地,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湖南省怀化市。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所提之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