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303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何卫娟鞋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商城鞋箱包市场二楼65号。
经营者:何卫娟,女,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何卫娟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