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16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计钏,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计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