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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计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1168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计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吴计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16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计钏,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计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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