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870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君。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
被告:宁波长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
被告:廖楠楠。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宁波长命电器有限公司、廖楠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