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92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劲松,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杨劲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姚素芹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