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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孟繁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214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孟繁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孟繁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4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繁艳,女,1966年4月26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繁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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