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5号原告:肖瑛,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225号光华雅居1幢114号。
经营者:王赟,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兵,男,汉族,1989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瑛与被告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李兵、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20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