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8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保济大药房,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人民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8H2R6Y。
投资人侯海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保济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