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284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百刚,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百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