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78号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PG437。
法定代表人王豪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3X41E22D。
投资人刘金萍,该院院长。
被告刘金萍,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刘金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4元,减半收取11452元,由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