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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魁高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1115号
案件名称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魁高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魁高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1115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魁高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银桥市场一楼中区78号。

经营者:高奎源。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魁高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魁高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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