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汾湖高新区文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齐鑫水产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03号济南维尔康肉类水产批发市场1号交易大厅内东区66号。
经营者:贾涛。
被执行人: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17号6号楼3单元1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飞,经理。
被执行人: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兴,经理。
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齐鑫水产批发部、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①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齐鑫水产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第5483881号“典發食品DEANFA及图”注册商标,第4947433号“千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②被告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第5483881号“典發食品DEANFA及图”注册商标,第4947433号“千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③被告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④驳回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永飞、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金兴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