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6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宝岛眼镜一店,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景贤街53号。
经营者:李贡昌。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宝岛眼镜一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