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06刑初312号
案件名称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巢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06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巢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抓获,同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巢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龙城中天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现已查明,被告人巢某某向沈阳市铁西区鑫鑫澳帅汽车配件商行刘永强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12964元;

向沈阳市铁西区宏信达汽配商行刘冠宏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37644元;

向沈阳市龙润旺汽车配件经销处曲洋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2070元;

向沈阳市鑫众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野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合计金额540元;

向沈阳市昕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某文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353元。

被告人巢某某向他人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共计53571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库房内查扣未销售的九种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捷达、宝来、朗逸等车型大众汽车配件共计1593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6203元。

被告人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人民币53571元。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接受刑事处罚,如能全部退赃、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巢某某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巢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

鉴于被告人巢某某存在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关于尚未销售的商品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且应在该幅度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巢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又退缴违法所得及代为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款已缴纳。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571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敏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鸿雁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