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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优圣纸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133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优圣纸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优圣纸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利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33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优圣纸业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华寨路16号院花都港湾26号楼1层010003号,注册号:410104600526752。

法定代表人:李艳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刘利花,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优圣纸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利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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