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95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一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智军,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