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24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学文,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系原郑州市二七区百事祥鞋服店经营者。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利,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与被告高学文、郑州市二七区百事祥鞋服店(已于2020年4月10日被注销,经营者高学文)、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百事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孝夕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张建明,被告暨百事祥鞋服店经营者高学文,被告青岛百事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利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孝夕阳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夕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