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经营者:姜淑梅,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音,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