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3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小琳,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小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