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2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巧珍,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贺巧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振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被告贺巧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