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399号原告: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加油站。
原告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