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90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仁风镇传宾食品店,经营者赵传宾,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东街村(镇政府向东200米路南)。
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张正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仁风镇传宾食品店、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