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57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3、77号利群商厦。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
被告:北京橙羿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流水路8号一层B区西侧1009。
法定代表人:张恩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北京橙羿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