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7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乐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普庆路2号院1号楼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乐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