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宋云光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
经营者:宋云光,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漳江中学对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宋云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