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经营场所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82G733H。
经营者:陶桓东。
被执行人:陶桓东,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店里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20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20)赣0191执272号执行裁定书。
2、2020年4月1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无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2020年4月15日,本院经向南昌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23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无房产信息。
5、2020年5月5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陶桓东无公积金信息。
6、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注册登记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7、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桓东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
8、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传唤,被执行人陶桓东未到法院说明情况。
9、2020年6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10、2020年6月9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县小陶炸鸡店、陶桓东的财产信息。
11、2020年6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0630元,未履行金额为10630元。
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