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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宝嗲小吃店、长沙市天心区宗柳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1608号
案件名称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宝嗲小吃店、长沙市天心区宗柳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宝嗲小吃店;长沙市天心区宗柳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608号原告: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2单元(原民权路51号B幢)15-1#。

法定代表人:龙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宝嗲小吃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280号。

经营者:**。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宗柳小吃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育英街74号。

经营者:文宗柳。

原告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宝嗲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追加长沙市天心区宗柳小吃店为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市天心区宝嗲小吃店、长沙市天心区宗柳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重庆龙师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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