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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与曾报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85号
案件名称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与曾报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曾报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件)(2020)湘05知民初85号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影儿大楼、凯丰路凯丰花园综合楼南室727室。

法定代表人:俞忠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报春,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报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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