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11民初115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迷克副食品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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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CUNDC94。
经营者:王刘阳。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迷克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