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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翁开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执400号之一
案件名称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翁开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处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

被执行人翁开华,男,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开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翁开华支付案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翁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翁开华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翁开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翁开华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翁开华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翁开华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翁开华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翁开华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翁开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翁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传唤被执行人翁开华应于2020年3月1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翁开华在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4703.9元,该款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罚金。

9、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翁开华作出2000元罚款决定书。

截止到2020年6月16日,被执行人翁开华尚应支付案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翁开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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