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19号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埃诺迪广场4号。
法定代表人:弗兰切斯卡·博西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丽星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冰茜。
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丽星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