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1415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彪,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彪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