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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810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810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北朱市场G-476/div> 经营者:邵贺义,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以下简称邵雪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雪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邵雪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权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邵雪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请1,并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到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社会知名度非常高,已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品牌眼镜。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上述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明确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行政投诉、诉讼维权。

2019年5月,雅瑞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遂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使用“暴龙”、“BOLON”字样宣传销售并非“暴龙”、“BOLON”品牌的眼镜,侵害了原告第3186667、3192360号商标权。

此外,被告大量销售的眼镜在包装盒、包装袋、眼镜盒、眼镜架、眼镜布、说明书多处使用“BOLON”、“暴龙”字样,亦侵犯了原告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邵雪百货店和淘宝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雅瑞公司;

商标1: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商标2:第3192360号“”;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爱亦锐公司经雅瑞公司授权,取得第3186667、3192360号等商标在协议期限内在中国领域内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授权爱亦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小雅旗航商行,店铺名称:小雅商行1,注册经营者:邵雪百货店。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王俊凯同款偏光墨镜女飞行员个性潮流蛤蟆镜2019新款,2019年5月9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68元,已售512件,累计评论285条,交易成功464笔,宝贝详情品牌描述为:Bolon/暴龙,商品展示图片中标有BOLON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上述链接已于2019年5月前被淘宝公司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实物包含太阳镜一副、塑料包装袋、眼镜袋、纸质包装盒、机打小票、眼镜布、保养说明书各一,上面均标有“BOLON”标识,其中保养说明书、机打小票上还标有“暴龙”标识,实物还包括验光片、螺丝刀、眼镜袋、眼镜夹各一。

三、其他事实 爱亦锐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支出购物费14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爱亦锐公司经雅瑞公司授权取得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太阳镜、塑料包装袋、纸质包装盒、眼镜盒、眼镜布、机打小票、保养说明等商品实物上面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BOLON”标识与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暴龙”标识与第3186667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太阳镜。

爱亦锐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并说明理由,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商品,属于侵犯爱亦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邵雪百货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邵雪百货店在商品名称、品牌描述、宝贝图片中使用“暴龙”、“Bolon/暴龙”、“BOLON”标识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邵雪百货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爱亦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爱亦锐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经营者:邵贺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28元,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邵雪百货店负担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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