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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洋阳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3932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洋阳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洋阳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932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洋阳心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龙湖枫香庭1号楼1单元2201室。

经营者:魏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洋阳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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