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600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81MA2NJH167Q。
责任人: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平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田园公寓16幢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965325967。
法定代表人:尹振平。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杭州平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