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3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晟势顺五金工具商行,注册号32021360024920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7栋105、115号。
经营者:王建峰,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晟势顺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此款已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