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483号原告:长沙里手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大道**芯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2565319XK。
法定代表人:王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隆建芝小吃店,住所地宁,住所地宁乡县玉潭街道通益社区中央次街****信用代码:92430124MA4L97P000。
经营者:张凯丰。
原告长沙里手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隆建芝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长沙里手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里手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里手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长沙里手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