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7187号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汤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3幢3单元303室。
经营者:游波,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汤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