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459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兆清,季志刚。
被告:寒亭区叶子灯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3220号百汇大市场42号楼4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T170K7D。
经营者:宋彩盈。
被告:寒亭区华明灯具商店,住所地寒亭区百汇灯具城一楼边铺区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G2GWJ0L。
经营者:王珊珊。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叶子灯具销售中心、寒亭区华明灯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