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19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CWXGC66。
法定代表人:顾雅莉。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