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10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香村记忆中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货站路331、329号。
经营者:那娜。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青羊区香村记忆中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香村记忆中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