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78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董事长。
被告:临朐县廷永家电门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商业街注册号:×××73。
经营者:宗瑞荣,个体。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廷永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