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85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王亚萍,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泰芒了饮品店,经营场所洛龙区牡丹大道166号院泉舜购物四楼西北412加。
经营者:孙丽。
被告:孙丽,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泰芒了饮品店、孙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泰芒了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洛阳市洛龙区泰芒了饮品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