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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5623号
案件名称5623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5623号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钤阳东路南侧25号6栋4-401。

法定代表人:曾武。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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