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4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西市区乃叠商贸部,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浙江省仓南县。
经营者:陈乃叠。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西市区乃叠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