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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银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576号
案件名称林银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银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银鸿,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超凡,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虹,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银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银鸿及其辩护人章超凡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5月31日,被告人林银鸿在淘宝网以及微信平台销售假冒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注册的“”“”商标的手表,共计销售金额达6.4万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银鸿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仓库内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的手表及手表表盘共计608只。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G1260501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DANIELWELLINGTONAB),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手表带等,有效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

注册号为第25467126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DANIELWELLINGTONAB),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手表带等,有效期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银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手表,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林某、恒某、邵某的证言,被告人林银鸿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G1260501号、第25467126号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林银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银鸿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林银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银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品牌的手表、手表表盘、证书、表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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