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567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之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蒋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之梦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