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41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拐角见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莲花路西百乐门名品广场10#101商铺。
经营者:杜鑫,男,汉族,1992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拐角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