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235号原告:卫智锋,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陈标,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卫智锋诉被告陈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卫智锋于202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智锋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智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卫智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