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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智锋与陈标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卫智锋与陈标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卫智锋;陈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235号原告:卫智锋,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陈标,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卫智锋诉被告陈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卫智锋于202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智锋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智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卫智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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